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及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共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是指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自愿无偿向威海市文登区博物馆提供实物藏品的行为。
第三条 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四条 捐赠应当遵循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威海市文登区博物馆接受的捐赠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第六条 对威海市文登区博物馆捐赠有突出贡献的捐赠人,应予以表彰。需进行公开表彰的,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同意。
第七条 捐赠藏品种类包括:捐赠藏品种类包括金银器、铜器、铁器、陶器、瓷器、泥胎器、珠宝、玉器、石器、珐琅器、玻璃器、骨角牙器、竹木器、纸质品、纺织品、皮革制品、音像制品、图书文献及其他。
第二章 捐赠预评估
第八条 捐赠预评估是指威海市文登区博物馆在收到捐赠人捐赠申请后,在接受捐赠前对捐赠项目开展的综合评估。
第九条 预评估重点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是否符合威海市文登区博物馆藏品体系;
(三)捐赠接受必要性;
(四)捐赠人背景;
(五)捐赠实施可行性;
(六)捐赠用途是否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
(七)捐赠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
(八)捐赠方是否要求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
(九)是否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
(十)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十一)威海市文登区博物馆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威海市文登区博物馆捐赠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单位财务、资产等部门,以及相关业务部门,及时对捐赠申请提出评估意见。必要时,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及有关监管部门参与评估。
第十一条 捐赠预评估意见应当经威海市文登区博物馆内部民主议事程序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威海市文登区博物馆内部民主议事会议确定意见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捐赠人。不予接受的捐赠,威海市文登区博物馆应当向捐赠人解释和说明。
第三章 捐赠和受赠
第十三条 捐赠人捐赠的藏品应当是其有权处分且无任何法律争议的合法藏品。
第十四条 威海市文登区博物馆接受捐赠应当与捐赠人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捐赠协议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与捐赠人签订,并加单位公章。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捐赠者(姓名)和地址(住所);
(二)捐赠藏品所属类型、捐赠数量以及来源合法性承诺;
(三)捐赠藏品管理要求;
(四)捐赠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捐赠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七)争议解决的方法。
第十五条 威海市文登区博物馆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以资证明。
第十六条 威海市文登区博物馆应当妥善保护捐赠者的个人信息以及其他可能涉及捐赠者隐私的信息。
第四章 捐赠藏品的登记、管理及宣传
第十七条 威海市文登区博物馆应当尊重捐赠者的意愿,按照国家公布的标准、规范对所捐藏品进行登记、保管,并适时进行展示。
第十八条 捐赠藏品数量较大且具有较强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及市场价值的,经专家评审通过且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威海市文登区博物馆可单独举办捐赠专题展览。
第十九条 在必要情况下,威海市文登区博物馆可对捐赠藏品采用修补、复制、数字化等技术手段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捐赠者有权向威海市文登区博物馆查询捐赠藏品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威海市文登区博物馆应当如实答复。
第二十一条 威海市文登区博物馆应按照藏品管理有关规定,对捐赠藏品定期清查,确保账实相符。
第二十二条 捐赠藏品全部入藏、捐赠手续全部完善后,威海市文登区博物馆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宣传,扩大社会影响力。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威海市文登区博物馆
2014年5月